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

来源于:行业动态 日期:2024-11-12 19:22:33 浏览:15次

  《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已经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七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分支机构,须经财政部同意,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第八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1人、副总裁若干人。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第九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责和工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能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依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第十二条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依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第十三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划转给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25%。

  第十六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企业能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第十七条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公司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作为企业的股东,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让,也可以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财政部根据不良贷款质量的情况,确定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应该依据不良贷款的特点,制定经营方针和有关措施,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运作。

  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因债务人破产等原因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会计、资产评定估计和法律服务等资格的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业务。

  第二十八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要求,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聘请财政部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对其财务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办法》给予处罚;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